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岚(系原告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何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洋与被申请人何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赣0921民初90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崇涛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270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刘洋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崇涛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洋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何崇涛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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