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淄川支行)与被告王斌斌、张智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鲁03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一自然段后另加一段为“以上事实,有建行淄川支行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结清试算凭证、诉前财产保全发票、不动产登记证书、结婚证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