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宏平,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王远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侯宏平与被告王远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宏平,被告王远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侯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王远生返还原告侯宏平位于XX市XX镇XX村X组房屋(第01××02)一处;2.王远生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29日,侯宏平从王远生处购得XX市XX镇XX村X组房屋(第01××02)一处。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王远生一直免费使用该房屋。2017年,侯宏平要求王远生返还房屋,王远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故侯宏平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远生辩称,原告侯宏平所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号是01××02,被告王远生与侯宏平签订的购房协议是2009年7月29日。现在的房子是66平方米,是2013年12月2日办下来的房照,房屋的产权证号是010XXX03。而侯宏平买的产权证号为01××02的房屋在2013年被改建、扩建了。王远生不知道侯宏平要的是原先的房子还是改建后的房子。房子原先为35平方米,扩建后是66平方米,人工费、材料费、占地费都是王远生所出。2009年,房屋要征收,当时王远生就买了这个产权证号为01××02的房子,买的时候房屋是危房,当时侯宏平、王远生及其子研究要扩建这个房子,三个人都同意了,由王远生负责施工。侯宏平与王远生之子一直是同居关系,生活了10年。2016年,侯宏平与王远生之子分开了。2019年,侯宏平找王远生要房子,王远生说扩建费、人工费侯宏平得给王远生。当时侯宏平也认可,为什么会有买卖协议,当时侯宏平与王远生做完手续后,侯宏平说第二天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给王远生。这样便产生了2009年7月29日的协议。关于产权证号为01××02的手续(35平方房子王远生和赫某某夫妇签订的契约等)王远生就都给侯宏平了。但是,侯宏平一直也没给王远生材料费、人工费,所以就一直拖到现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29日,原告侯宏平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王远生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契约。约定:甲方将XX市XX镇XX村X组贺某某土地使用证、地号XXX-07-XXX号、砖木结构房屋卖给乙方,房屋面积35㎡,附属设施有仓房、菜地前后院杖子、有线电视等。房屋价格为4600元,契约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后房屋产权即归乙方所有等。同日,双方就该协议内容又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契约,唯一不同之处在于房屋面积由35㎡更改为66㎡且在更改处有手印,侯宏平称是王远生所按,王远生予以否认。另王远生对买卖房屋契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可契约中其名字为其所签,但认为名字是挪上去的,且称与侯宏平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手写的,侯宏平也没有将4600元购房款交付给王远生。侯宏平则称其向王远生交付的是现金,但王远生并未向其出具收据。
另查明,原告侯宏平,被告王远生均系非农业户口。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双方所签订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贺某某。王远生从贺某某其妻与其弟手中购得案涉房屋,当时贺某某已去世。贺某某的妻子和弟弟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王远生,产权证号为第01××02号。王远生购买案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至66㎡。2013年12月2日,王远生以原35㎡的房屋所有权证换发了新的66㎡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X村房权证X建字第××号,产权人仍为贺某某。侯宏平称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协议后,王远生曾交付过给其,其一直也没有去住,当仓库使用。王远生称侯宏平没有实际管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一直为其占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侯宏平与被告王远生虽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但房屋一直由王远生占有,且王远生主张侯宏平并未向其交付购房款,故而未交付房屋。而侯宏平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王远生交付了购房款。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侯宏平要求王远生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侯宏平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宏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侯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