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春梅,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楼。
被告:柴忠良,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延川县人,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梅诉被告柴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春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