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黄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庆诉被申请人肖剑波、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剑波、黄志平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庆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肖剑波、黄志平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