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R。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斌,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满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与被告黄满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大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4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公证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63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是《寂寞惹的祸》、《谁人了解我》、《独一无二》等301首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特公司对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所涉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华特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合同,约定华特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大德公司管理,且大德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寂寞惹的祸》、《谁人了解我》、《独一无二》等301首M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本案中,大德公司并非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系依据华特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主张相关诉讼权利。在该授权书中,华特公司对大德公司的主要授权内容可归纳为:授权大德公司就该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之复制、放映、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等权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卡拉OK经营行业及卡拉OK点播设备制造或提供商行业独家行使如下专有权利: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音乐电视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但其不得传播或发行;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或其他娱乐场所经营者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许可卡拉OK点播设备制造或提供商复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MV/MTV);许可或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MV/MTV),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授权证明书虽未列明,但为满足卡拉OK经营者提供卡拉OK伴唱服务进行复制、公开放映、传播之授权所必需,且为该公司享有该等权利之权源得以授权予被授权人者,则该等权利亦属该公司予被授权人之权利;自行确定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行使上述权利;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被授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告诉及行政投诉等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以上授权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大德公司以上述他人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大德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