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赫男,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昊,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邓某,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某、邓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晏金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