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被执行人:包红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包红明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内05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2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内0581执1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明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