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1-1)。
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宫斌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