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邢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吕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秦书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占军、秦书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现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137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685元,共计3055元,由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