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077591,住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沈关海。
委托代理人柯群燕,系公司员工。
被告沈璐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裘叶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璐平、裘叶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璐平、裘叶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杭州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沈璐平、裘叶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杭州华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傅成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