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47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琼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张欢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徐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欢欢、徐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陈碧英价值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责任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为xxxxxxxx)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签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程序终结时止。承诺:保险人承诺该保单保函不可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欢欢、徐磊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区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XXXX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XXXX号; 二、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彩虹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