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昌值,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沙洋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昌值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昌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熊昌值驾驶其鄂N×××××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五洋线由西向东行驶。17时23分,行驶至沙洋县m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官秀芳(女,殁年77周岁)相撞,造成官秀芳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昌值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11月6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昌值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熊昌值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昌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熊昌值的身份信息、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官冬梅的证言;3.被告人熊昌值的供述和辩解;4.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6.审讯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熊昌值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昌值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熊昌值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熊昌值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昌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