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审结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军瑞借款合同纠纷的(2021)湘01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