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艳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伦基,系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系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明亮,男。

审理经过

原告蔡艳君与被告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艳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伦基,被告王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共计3,185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计为2,8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利息暂计385元。顺延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明亮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两次向被告各支付借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2018年2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三次向被告各支付借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50,000元。2018年4月24日,被告王明亮向原告蔡艳君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在2018年7月31日前还清。被告王明亮于2018年5月向原告蔡艳君偿还欠款30,000元,剩余欠款20,000元至今未偿还。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明亮向原告蔡艳君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且原告也已经支付借款,所以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王明亮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明亮支付借款2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认定为无息借款,但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原、被告约定的主债务期满之日为2018年7月31日,且被告于2018年5月偿还了30,000元,故本案的逾期还款利息应以20,000元为基数,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明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艳君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蔡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王明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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