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雷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该地址。 被告:任霞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史延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屈会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延龙、任霞丽、史延鹏、屈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霞丽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霞丽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晓 峰 人民陪审员 郑 张 锋 人民陪审员 黑 红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