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畴县宏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0522302971。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土锅洞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家贵,西畴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0913237607。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骆家塘村民委脚魁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芳,职务:执行董事。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兵,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西畴县宏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畴鑫潮石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西畴县宏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西畴县宏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西畴县宏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西畴县宏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