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腾,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阳,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月,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腾因与被上诉人张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9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前,本院按照上诉人张腾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电话(即一审法院直接送达的地址、电话),以短信通知方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该短信显示于2021年4月27日送达成功。届期,上诉人张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张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