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庄延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儒德,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庄延涛与被告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喜鹊公司提起反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庄延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儒德、被告(反诉原告)喜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庄延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喜鹊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服务费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喜鹊公司负担。庭审中,庄延涛变更其要求退还的金额为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庄延涛与喜鹊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庄延涛为喜鹊公司在高唐县经营“喜鹊生活”业务,双方合作期限3年,至2020年6月5日止,合同终止全额退还保证金。同日,喜鹊公司收取庄延涛保证金25000元及服务费1万元。喜鹊公司至今未退还保证金,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喜鹊公司辩称,庄延涛所述与事实不符,2019年因庄延涛父亲生病,家庭生活困难,喜鹊公司出于同情退还庄延涛1万元保证金,但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终止履行,庄延涛尚欠服务费2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庄延涛的不作为,致使喜鹊公司在高唐县的业务无法开展,喜鹊公司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喜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庄延涛支付拖欠的两年服务费5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庄延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喜鹊公司与庄延涛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庄延涛成为喜鹊公司在高唐县“喜鹊生活”项目合伙人,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6月5日。合同履行期间,庄延涛不作为,致使喜鹊公司无法在高唐县开展“喜鹊生活”项目,给喜鹊公司造成了损失。庄延涛尚欠2万元服务费,与其保证金抵顶后,庄延涛还应支付喜鹊公司服务费5000元。

庄延涛辩称,庄延涛与喜鹊公司已经于2018年协商解除了合同,且喜鹊公司已经退还部分保证金,合同解除后,喜鹊公司要求继续支付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6日,喜鹊公司(甲方)与庄延涛(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所涉产品为喜鹊公司与高唐县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本地智慧生活圈“喜鹊生活”;庄延涛为喜鹊公司在高唐县内唯一合伙人,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喜鹊公司保证产品持续稳定,保证不在高唐县区域招募其他合伙人,庄延涛保证按时间支付约定款项;庄延涛向喜鹊公司每年支付服务费1万元,支付保证金25000元,合同终止并工作交接完毕时喜鹊公司全额退还庄延涛……。签订合同同日,庄延涛支付喜鹊公司保证金25000元、一年服务费1万元。

庄延涛主张,2018年1月,因喜鹊公司与高唐县广播电视台的合作终止,致使庄延涛的业务无法开展,庄延涛与喜鹊公司遂协商解除了合同,喜鹊公司退还了服务费1万元,并承诺退还保证金25000元,但至今未退。庄延涛提交与喜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魏传金2018年6月30日至8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月10日退还1万元的银行凭证拟证明以上事实。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有:庄延涛感谢退还了1万元款,并要求尽快退还剩余尾款,魏传金表示公司正在积极融资,争取下个月还一部分,庄延涛陈述尾款还有一万五,这次能给一万吗?魏传金表示给不了,给五千吧。喜鹊公司对退款银行凭证、魏传金的身份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辩称已经返还的1万元不是因为合同终止履行,而是因为庄延涛家庭困难提前返还,但双方之间的合同在2020年6月份期限届满后才终止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庄延涛与喜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足一年,双方于2018年1月协商解除了合同,喜鹊公司退还庄延涛保证金1万元,剩余保证金15000元,喜鹊公司虽然承诺退还,但至今未退还。该事实有庄延涛与魏传金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履行,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喜鹊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全额退还庄延涛的保证金,因此,庄延涛要求喜鹊公司退还保证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喜鹊公司未及时退还保证金,该被占用资金必然存在利息损失,本院酌定自2018年9月1日(喜鹊公司承诺退还的次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为宜。2018年合同解除后,庄延涛无需继续支付服务费,喜鹊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庄延涛保证金15000元;

二、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延涛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庄延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庄延涛负担85元,由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元,反诉费50元由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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