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6714297T,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西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麦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4705425K,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北西路商住楼25#。
法定代表人:俞健。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麦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麦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40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麦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40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