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军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化东,平邑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甲涛,山东平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军胜与被告赵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胡军胜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军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军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胡军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 欣 人民陪审员 咸会洋 人民陪审员 宋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孙程程 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