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屯新建苯板厂业主,住北屯市。
被执行人:汤幼芬,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建与被执行人汤幼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92827.5元,执行费339.23元。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汤幼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报请院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春 雷
审判员 韩 新 民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皮丽扎提·金格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