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国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孟宪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国儒与被告孟宪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7日,原告杨国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杨国儒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95元(缓交至判决前),减半收取1547.5元,由原告杨国儒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李贵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