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朐县兴山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卢家庄村。 经营者:李兴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杨其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杨其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县,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临朐县兴山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杨其东、杨其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至今未查找到被告杨其东的下落,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树宝 审 判 员 尹佩钧 人民陪审员 张荣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樊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