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朐县兴山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卢家庄村。 经营者:李兴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杨其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杨其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县,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临朐县兴山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杨其东、杨其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至今未查找到被告杨其东的下落,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树宝 审 判 员  尹佩钧 人民陪审员  张荣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樊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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