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交通运输执法局。

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林君,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西平县嫘祖镇人民政府院内。

实际地址:西平县御景铭苑南门。

法定代表人孙世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交通运输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4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并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对其采取失信黑名单强制措施;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其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查询无工商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鹏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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