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姜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朱艳红诉被告姜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12日,原告朱艳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艳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45元,减半收取111.23元,由原告朱艳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