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2169.79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43元,案件受理费69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完毕所欠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70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