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甲方):何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432××××××××××××25X。 申请人(乙方):杨育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1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利、杨育釜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卫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何利、杨育釜因生命权纠纷,于2021年7月5日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支付总额:陆万陆仟元整人民币(¥66000.00)作为该意外病亡的丧葬费及其他一切由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金额; 二、乙方须在签署协议的当天预付叁万元(¥30000.00)给甲方预付款善后款; 三、乙方须在2021年7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尾款赔偿金,叁万陆仟元人民币(¥36000.00)到甲方银行账户;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赔偿金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何利、杨育釜于2021年7月5日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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