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丘道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李会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丘道学诉被告李会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丘道学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丘道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丘道学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 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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