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花园东街烟草住宅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书莹,该公司职工。

被告:尹红婷,女,年龄、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红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657元,滞纳金978元,合计206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正式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但被告自2018年5月1日起直至2021年12月31日连续44个月,未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拒不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尹红婷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并送达诉讼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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