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赞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韦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山县,系申请执行人陈赞坚妻子。
被执行人:邓锦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第三人:邓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邓锦波父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赞坚与被执行人邓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6)粤18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锦波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5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1143元,其中65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退回申请执行人49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6月28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第三人邓光荣于2021年6月28日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韦xxx25000元(韦xxx已确认收到邓xxx支付的25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525元(其中493元由法院扣划并退申请执行人,剩余32元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被执行人合计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后,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剩余款项(包括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追收;二、第三人邓xxx作为被执行人邓锦波上述还款方案担保人,如被执行人邓锦波没有按期还款,由第三人邓xxx还款。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邓锦波的银行账号的冻结,同意将被执行人邓锦波在原执行案(2016)粤1823执293号中从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四、如被执行人不如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内容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1823执恢59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定胜
审判员 陈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