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向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同胜村老屋村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红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第五中学,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幸福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16975298008。 负责人:付予黔,系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向朝阳因与被申请人张红旗、六盘水市第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向朝阳申请再审称,1、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不合法,被申请人谢木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在一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不符合法律程序。2、调解书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被申请人六盘水市第五中学是本案的发包方,再审申请人按约交付了工程,并履行了保修及售后服务义务,质量保证金在2018年7月已经到期形成了债务,应该由被申请人六盘水市第五中学履行支付义务,调解书中“保证金27661元由被告六盘水市第五中学配合被告张红旗到相关部门退还到被告六盘水市第五中学账户上”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文书应有的严谨,对被申请人六盘水市第五中学无任何约束,遭到其消极对待,无法实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一、原审调解程序是否违法;二、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关于原审调解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再审申请人向朝阳在提起诉讼时,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将谢木养列为了第三人,而非其所称的被告,其诉请也未请求谢木养承担责任。原审在2021年5月6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再审申请人向朝阳和被申请人张红旗、六盘水市第五中学均到庭参加了调解,谢木养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调解后,再审申请人向朝阳与二被申请人达成了了调解协议,并明确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未不涉及谢木养的实体权利,因此谢木养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调解程序的合法性。故再审申请人向朝阳认为原审调解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向朝阳诉请二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均明确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调解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向朝阳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向朝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向朝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代艳 审 判 员 李** 审 判 员 唐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训 书 记 员 严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