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伍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练某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伍某拒不履行法院做出的(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4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练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伍某名下价值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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