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仕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廊坊市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紫荆假日第7号楼幢1单元24层2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羊。
审理经过
原告麦仕良与被告廊坊市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麦仕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麦仕良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