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恒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创业路75号,注册号×××20。
法定代表人:李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周言文与被告滁州市恒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言文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言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言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言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