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恒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创业路75号,注册号×××20。

法定代表人:李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周言文与被告滁州市恒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言文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言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言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言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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