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永铮与被执行人舒运杰、赵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赵云海实际履行16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剩余案款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中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执行助理王天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