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花垣峰桐建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城北大道寰宇天辰10栋2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MA4R1E1339。
法定代表人:蒋义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仁和.提雅境蒸蒸日上阁E栋1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1043159P。
法定代表人:曾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花垣峰桐建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花垣峰桐建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21年3月12日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花垣峰桐建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依法对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花垣峰桐建设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龙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