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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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叶梓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5月8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7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825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朋友。被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12500元,又于2021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共立写借据2份交原告收执,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不归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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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叶梓余没有提出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和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多次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在此期间归还过部分款项。经双方事后协商,被告于2021年3月19日补立写借款协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协议约定:叶梓余向李昶辉借款12500元,承诺于2021年4月5日前归还。2021年4月1日,被告又补立写借款协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协议约定:叶梓余向李昶辉借款170000元,承诺于2021年5月1日前归还。被告在上述两份借款协议上都予以签名和捺印。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借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意见被告叶梓余向原告李昶辉借款,并立写借款协议交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定返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25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叶梓余归还借款182500元给原告李昶辉。

审理经过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梓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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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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