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桃园小区A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75220292。
法定代表人:王真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天,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池州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