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建,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方山县。2021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高建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在其“苹果彩票”APP账户内充值、领取新人奖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当月16日至17日,被害人曹某某在太原市××区其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笔转给被告人高建共计人民币44795元。得款后,被告人高建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活动。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将赃款用于赌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建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4795元,发还被害人曹眉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婕 人民陪审员 冯 华 人民陪审员 郝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