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昌宁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住昌宁县。 被告:周建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住昌宁县。 被告:吴世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住临沧市凤庆县 19号。身份证号码:5335221982××××××××。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芹、周建兰、吴世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后因被告吴世勤户籍不属于昌宁县辖区,原告经考虑欲向其他有管辖区法院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会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赵永敏 书记员袁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