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哲,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平濮阳市 被执行人:濮阳市大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卫河路交叉口20米路北口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大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大化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02执1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