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建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陈从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建连与被执行人陈从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建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彭建连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1日、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从兴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股票、保险、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82.48元,扣收诉讼费25元,扣收执行费50元,剩余1,307.48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彭建连,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陈从兴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从兴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从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建连,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彭建连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本金为9,2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按照执行依据另行计算),已执行到位1,307.4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从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建连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