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晨,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张小会,女,生于****年**月**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2014)麦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张小会在甘肃省信用合作社联合社XXXX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4993.12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收款收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宏江 审判员 祝淑荣 审判员 何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