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韦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周志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韦美玲与周志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志荣应支付申请人韦美玲股权转让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且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该案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原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执行人周志荣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文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