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秀虎,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新化县xxx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新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秀虎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秀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秀虎与被害人杨勤春均系新化县xx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7月14日19时许,丁秀虎趁人不注意偷拿杨勤春放置在煤矿调度室的小车钥匙,随后从杨勤春的小车内盗得现金7500元。7月15日凌晨1时许,民警对丁秀虎进行现场查问,从丁秀虎的身上将其盗得的现金依法扣押并发还给杨勤春。

被告人丁秀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杨勤春对丁秀虎予以谅解。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秀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秀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秀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丁秀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秀虎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秀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秀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秀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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