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赵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