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仁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周晓娟,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9号古田·2008城市花园15栋2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聂庆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毅、张晓晓,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戴仁义与被告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戴仁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仁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戴仁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 甜 人民陪审员  饶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 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丹 书记员张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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