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永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渔民,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执行人:穆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教师,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董永晓申请执行穆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辽0224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并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金额无法扣划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账户余额转至申请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故无法予以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