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兴大厦A602室。
负责人:徐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燕,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湛江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湛江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75元,由原告负担。